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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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稅一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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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從初級到CPA
投資方在被投資方正常經營過程獲得的收益是被投資方分配的利潤
投資方在出售被投資方股份時是收回成本和獲得相關投資收益
對投資方而言,兩者在界限在實務中沒有必要劃分的很清楚(會計核算除外)。
舉個極端的例子(很簡略,不嚴謹):
一個投資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投資,投入1000萬元
某科技公司當年效益極好,次年初向投資公司分配利潤2000萬元。對投資公司的經營團隊而言,可以認為成本已收回並獲得了投資益(會計核算上是計入了投資收益,並非收回成本)
某科技公司當年效益一般,次年初向投資公司分配利潤500萬元對投資公司的經營團隊而言,可以認為是收回了500萬元的成本,也可以是認為獲得了利潤,這是基於不同的分析和資金運作要求來決定的。(會計核算上是計入了投資收益,並非收回成本)
對於股東或稱老闆而言,大多認為是收回成本,這點和會計核算要求是不一樣的,會計核算必須按會計準則的要求去操作。
以上,個人見解,不嚴謹,拋磚引玉,供參考!
企業持續經營過程中除了減資、撤資(股權轉讓)外,其他情況不能收回投資款,但這樣會減少或失去股東權益。
所以正常情況還是定期分得利潤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