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關係基於相互情感託付的基礎,如果雙方都能維持一種假定的平衡(用假定的描述是因為一段關係取決於雙方的接受判斷,因為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這段關係雙方都能相安無事。當其中一方打破這種平靜時,另一方即認為受到傷害,在判斷的時候認定了自己付出更多,因為打破這種關係的是對方,而不是自己,所以從情感的接受度上來,即認為有情有義的人受傷最多(依然假定自己是有情有義)。
從傷害的程度上來講,比如在戀愛或者婚姻中,誰先提出分手,另一方會在情理上佔優,為了平衡這種假設的優,自然會將責任進行劃分,既然你背叛我,那麼我受傷理應最大,這和有情有義基本沒關係,只是在關係定位中,自己的角色及認知缺失。試想,你已經討厭和這個人在一起了,對方提出分手,可能高興還來不及,哪裡還考慮傷害的問題,但說你在這段關係中是無情無義之人,顯然不合理。
所以從關係的界定來說,不論是朋友、戀人、親友及婚姻,既然建立了一種你接受的方式,在其中任何的付出都是基於自己自願,既然是自己認同自己的付出,把有情有義和傷害劃連線號,豈不是說,在這段關係中,你的有情有義都是有目的性的?
一段關係基於相互情感託付的基礎,如果雙方都能維持一種假定的平衡(用假定的描述是因為一段關係取決於雙方的接受判斷,因為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這段關係雙方都能相安無事。當其中一方打破這種平靜時,另一方即認為受到傷害,在判斷的時候認定了自己付出更多,因為打破這種關係的是對方,而不是自己,所以從情感的接受度上來,即認為有情有義的人受傷最多(依然假定自己是有情有義)。
從傷害的程度上來講,比如在戀愛或者婚姻中,誰先提出分手,另一方會在情理上佔優,為了平衡這種假設的優,自然會將責任進行劃分,既然你背叛我,那麼我受傷理應最大,這和有情有義基本沒關係,只是在關係定位中,自己的角色及認知缺失。試想,你已經討厭和這個人在一起了,對方提出分手,可能高興還來不及,哪裡還考慮傷害的問題,但說你在這段關係中是無情無義之人,顯然不合理。
所以從關係的界定來說,不論是朋友、戀人、親友及婚姻,既然建立了一種你接受的方式,在其中任何的付出都是基於自己自願,既然是自己認同自己的付出,把有情有義和傷害劃連線號,豈不是說,在這段關係中,你的有情有義都是有目的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