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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隕石14367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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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問
首先我們認為火車站如果有義務看管才會承擔財產損失責任。
旅客購票,上車乘車後雙方的客運合同才實際履行,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條 【運輸過程中旅客行李毀損的責任承擔】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也就是說合同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被盜鐵路方就有責任賠償。
本題目說物品丟失在安檢處,很顯然,人未上車,運輸合同尚未履行,所以鐵路方無責。
另一個角度我再來分析,
在安檢處是否形成保管合同關係呢?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合同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可以是付費也可以是無償的,本題目顯然是沒付費,但是否形成保管關係呢?我認為安檢不屬於保管,所以火車站也不承擔保管義務。
綜上,在火車站安檢處丟失物品責任只能自己負責!
這種情況對方應該是有存在部分看護不到責任,但自身同樣存在責任。因為自己物品自己也有看護責任。因為安檢人員不能關照到每一位顧客,可能自身責任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