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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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哥14879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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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叮叮噹9962
申請高院再審,申請書必須是當事人申請。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200條第八條的某項提出再審!理由要求:撤消和改判由二審中院的錯誤判決!用事實舉證,支援當事人的合理訴求。依維護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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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竇律說法
申請人是當事人不是律師,律師是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是以委託人名義對外進行代理活動的。
因此,再審申請書上申請人要寫當事人的,而不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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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葉律師
申請高院再審,申請書需要填寫律師的名字還是當事人名字?為什麼?
再審申請人自然是當事人本人,而不是律師。即便委託律師再審,再審申請書也未必需要填寫律師名字,只要將委託手續提供給法院即可。另外,律師代理是分階段的。再審屬於另外一個階段。原來一審二審可能是這個律師代理,但若雙方沒有再審代理的約定,那律師是沒有代理的義務。這種情況下更不需要把原先代理律師的名字寫上去。
必須要寫明申請人丶被申請人及代理人(律師)的名字,這是再審申請最起碼的要求;然後寫明再審訴求,請求對原裁判撤銷改判的理由及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