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但離職前單位招不到人,沒有人交接該怎麼辦?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職工提出30日內應當辦理離職手續,實習期解除勞動合同應在三天內;
如果用人單位找不到交接人員,可以與勞動者協商,暫緩離職,如果勞動者離職心意已決,單位領導應當安排懂得管理經驗的人接收;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條規定第四、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示:勞動者離職前,本著友好協商,儘量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可以與新單位說明情況,還要等待最遲不超過10天才能接替新的工作。新單位領導肯定也會通情達理支援的。
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但離職前單位招不到人,沒有人交接該怎麼辦?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職工提出30日內應當辦理離職手續,實習期解除勞動合同應在三天內;
如果用人單位找不到交接人員,可以與勞動者協商,暫緩離職,如果勞動者離職心意已決,單位領導應當安排懂得管理經驗的人接收;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條規定第四、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示:勞動者離職前,本著友好協商,儘量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可以與新單位說明情況,還要等待最遲不超過10天才能接替新的工作。新單位領導肯定也會通情達理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