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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護法》中第三章:學校保護,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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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小安晴的爺爺

    有錯糾不正!因好言相勸勞無功。體罰和變相體罰純屬負責任老師的無奈、冒險之舉!恨鐵不成鋼;愛又不能助。個人認為對不守規矩、紀律,的個別學生,有必要採取適度、不影響健康、以糾正錯誤、求得上進為目的的體罰、、、、、、懲戒是必要的、有效的、實用的。也起到了警示他人的作用。

  • 2 # 手機使用者53942562993

    這說明老師還有責任心,其實這樣的老師是值得鼓勵和獎勵。沒有適當的體罰,教育是不完善的。不把戒尺還給老師,中國的教育是沒有希望的。正常的老師對學生的體罰是有分寸的。當然我也譴責個別的變態的老師對學生過分體罰的行為。

  • 3 # 龍特祥

    體罰確實不是可行之道,可有些小孩確實氣人,其中原因主要是家議教育跑了偏,建議老師與家長多交流,教育主要還是要家長協助,有個別家長實在不可理喻,那樣的小孩也就任他自然吧,只要不影響別人,教師再偉大也不是萬能的。

  • 4 # 夢瑩草原

    我認為這是由於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不夠,相關部門對法律的宣傳力度不夠,處罰力度也不夠。我們老家的教育局規定如有體罰學生的老師一律下崗,現在根本沒有老師敢再體罰學生了。當然這樣做也有很多負面效應,教師可能不再是燃燒自己的蠟燭,而是奄奄一息的小火苗!既然有法可依,那麼就要嚴格按法律辦事,即不遷就姑息,也不無視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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