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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創客雨雨說生活那點事

    別什麼都從法律層次去看待問題,和衡量一件事,法律只是用來懲罰犯錯、犯傻的人,指引他們面對生活,人生一個反省人生觀、世界觀、自我價值觀,並不是世間萬物都遵從這一條規律來,衡量感情、友情對與錯,有句話說得好“發生在別人身上就是故事,發生在自己身上就是事故。”在我們華人活得都要個臉面。如果發生在自身,允許討論辯論,後期各自退一步,再結合問題對錯解析,非要達到條條款款何必呢?親者傷,外者樂。做什麼建議三思而後行。

  • 2 # 御史在途

    淨身出戶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主要是指離婚雙方對財產分割的態度問題。

    從社會經驗來看,淨身出戶主要存在於婚姻糾紛中,當事人一方不分割家庭財產,雙方同意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由此可見,法律並沒有對淨身出戶做出規定,只是規定當事人雙方對婚內財產有適當處理即可。

    婚內財產的分割就其實質來說還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只要雙方當事人認可,法律不會做出太多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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