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以志向為名
-
2 # 超級律師Plus
根據《民法通則》,無行為能力人有兩類。
第一,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第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而綜合《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法律對證人的限制要求實際上只有一個: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可作為證人。
在第二類定義中,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含義幾乎等於不能正確表達意思,因此,一般而言皆可將其排除。
而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則不一定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或者說,不一定無法正確表達法庭所需要的證詞,所以不滿八週歲的無行為能力人是有可能當證人的。
舉例:
假設法庭只需要未滿八週歲的小孩辨認小孩的父母在案發時是否在家這類缺乏爭議的簡單證詞,那麼該小孩只要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便可以當證人。
《行政訴訟法》雖無明文規定,但依照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法律上分兩種:一是未成年人,二是身體患有重大疾病(主要是指精神類),這兩種人是不可以作為證人的。因為他們對自己看見的,聽到的事務沒有分辨真假的能力,所以他們不可以作為證人。但是對於案件,如果他們提出的線索有利於破案,還是可以採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