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11月4日電,遼寧省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近日接連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機案:汲傳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為致使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司機或乘客受傷,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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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濟南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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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劍客醉酒
這要當事法官才最清楚啊!判處刑罰,無論是哪個國家的法律都是以事實,也就是造成的後果來量刑,同時也會考慮到當時的條件。比如說同樣是去搶奪公交司機的方向盤,如果司機處理果斷,未造成嚴重後果,加上認罪態度好,確實認識到這種行為的危害性,可能會判得輕些,甚至可以緩刑。如果司機處理不好,造成了車毀人亡的嚴重後果,判重些是順理成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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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馬齒莧
很好理解這個問題。判的重的法官重視人的生命,視人民群眾的安危如泰山之重。判的輕的法官漠視人的生命,視人民群眾的安危如草芥之賤。律法還是那部律法,司法體系還是那個司法體系,案件性質都是一樣的,可是判決結果卻不同,法官的品行和他們的司法質量高下立見。
首先,“判了幾天”的肯定不是刑事責任,應該是行政拘留。因為刑罰沒有這麼短的。
第二,看似同樣的行為,實際上並不一定完全一樣。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分析,當時的情景如何,駕駛在何道路上,行為人的行為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等,要判刑的話每一個案子都要經過公檢法的嚴格審查,對罪與非罪做出判定。
最後,因為以前對這種行為可能重視不夠,加上發生在不同地域可能司法尺度不同,也可能出現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