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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土匪律師

    “肇事逃逸”分兩種表現:甲:駕車逃逸,乙:棄車逃逸。發生了交通事故不管是採取甲乙任何一種方式都依法確認為肇事逃逸。但是,肇事逃逸也有另類,確屬不知的不認定為逃逸。有時車輛發生被追尾後,被追尾車輛的司機沒有看到,也沒有感覺得到發生了碰撞而繼續行駛駛離了事故現場這個情況。這就不能認定逃逸。逃逸的認定基礎是明知發生了事故卻為了減少麻煩和不願承擔損失而故意駛離現場。也許你會反問我,就是知道了也說不知道咋辦?這很好分辨,可以使用心理學的辦法進行鑑別。因為自己的車輛與對方或數方車輛發生事故,並導致人員傷亡後都會出現“”心裡博弈”這一必然要發生的心理反應,沒有任何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超出這個範圍。當事人會不由自主的停車,下車檢視,或者減速。而導致當事人減速的動機便是心理博弈的具體表現。這能說明什麼?明知,故意。定責任吧!百分之百沒錯!至於逃逸後被認定全責一說是個誤區,不全是這樣。如果有證據顯示涉案的一方或數方有交通違法行為,而且,這些交通違法行為又與本次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依然可以減輕逃逸者的事故責任。只有無法確認的事故現場才可以被“推定”為全部責任。

    (對不起,有電話進來,稍後繼續。因為我是一個職業道路交通法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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