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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豔成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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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人姓劉名兵
你好, 張三與村委會簽訂的是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之間是有一定的區別。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除了支付被僱傭人工資報酬之外,應當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不管出了什麼事都會有一定經濟賠償或補償的保障。而勞務合同則是用人單位與被用人之間平等的自主協商行為, 具體的事宜是要看合同內容如何規定。再說因工病亡,究竟張三是因為工作關係而起病導致死亡, 還是張三本身有病,只是在工作中死亡。這是兩種不同的性質,也是雙方定責的關鍵所在, 是確定雙方的責任大小和賠償事宜, 並且還要依據雙方簽定的勞務合同內容。既然張三與村委會已經形成勞動關係, 那麼同樣到法律的保護。不管雙方簽訂了什麼樣的合同,只要張三是因為工作的關係導致起病死亡,那麼村委會就有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村委會拒絕則可上訴法院。一旦張三是因身身身體有病,只是在工作中死亡, 那麼村委會沒有事故責任, 但也有義務或出於人道主義精神在經濟上給與死難者一定的補償或照顧。
如果是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死亡,屬於工傷,可以要求賠償。(成都勞動爭議工傷律師網:劉豔律師,從業十多年,經辦案件上百起,編寫中小學法制教育圖書《法制與禁毒》《禁毒教育圖讀本》三十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