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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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802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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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善緣4
既然是“商品”,那麼使用者交了錢購買了此商品,供暖公司出據發票,說明合同成立。那溫度達不到承諾的標準,屬於違反合同法,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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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灝
錢的性質,總不能賠錢給你供熱,那不是錢那不得花錢,有口氣就行了,去看看管網片上有多少家企業,他們為國家作出巨大貢獻,我們要先為它們作好服務,那些飯店你們那個沒去過,去了溫暖如春你們說飯店的服務好,都是我們供暖職工在奮鬥,在管片再出現幾家市政單位,你們說那個重要,跟著借光採暖夠牛逼了,要機毛腳踏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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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思初
這是個特殊商品,消費者沒有選擇性。溫度達不到就是缺斤少兩,但這種缺斤少兩不是買賣當中不知情的被騙,而是買賣當中的明搶豪奪。大面積反應供暖不達標希望有人來管一管,還百姓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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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劉寶君4
應該“立法”!民調製定供熱“水溫”寫進法律條例。
供熱亂現像,沒有法律依據。監督不全,督察處理的少。空缺……!
誰告訴你供暖是商品屬性?你不交錢試試,強買強賣,願買不買反正得交錢,熱不熱沒關係,你錢必須交.我個人理解這是一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