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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穿梭寫字間

    題主的問題是很不嚴謹的,刑訴法中的稱謂具有階段性。具體如下:

    一是犯罪嫌疑人。這一稱為存在於從偵查階段到審查起訴前。顧名思義其只是處於有犯罪“嫌疑”的地位。也就是說,當一個人進入到公安的偵查視線,而被懷疑實施了犯罪行為,其就會被稱為犯罪嫌疑人。理論上,案件未破之前,任何有關的人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

    這一稱謂蘊含了一項基本的人權原則,即: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為有罪之前,均應視為無罪。既然還未經法院審判確定為有罪,其就還處於無罪的地位,就不能以罪犯對待之。

    二是被告人。這一稱謂存在於檢察機關向法院移送審查起訴之後,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之前。當檢察機關向法院審查起訴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發生了變化,而轉變為被告人了。

    三是罪犯。當法院作出了有罪判決,確定被告人有罪,且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此時被告人的身份就會發生變化,此時其才淪為罪犯。

  • 2 # 54648793395

    回答你這個問題之前我感覺這個問題還缺乏點什麼?基本的法律常識。眾所周知.罪犯是己經受到法律制裁判了刑的人統稱!嫌疑人?是任何案例發生時公安機關偵查被懷疑以及調查的物件的人,嫌疑人不等於是罪犯。兩者關係不能混淆!不能的話案件還未偵破就抓住了罪犯!。

  • 3 # 蛐蛐俾斯麥一定會下海

    為了確保法律的公正與公平

    所有違反犯罪行為要經過法院審判才能定罪,任何個人和機構都不得給某人定罪,即使證據確鑿只能定位犯罪嫌疑人

    不然人人都拿“確鑿”的證據來為他人定罪,那法律也就失去公正性了

  • 4 # 蓋子38

    罪犯必須經法院審判,在法院沒有審判結束之前,都不能定性是罪犯,只能稱之犯罪嫌疑人。其他的違法尚不夠成犯罪的,在公安機關或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沒有做出行政處罰之前,都只能稱違法嫌疑人。

  • 5 # 南極仙翁177967556

    在法律沒有定罪宣判罪行前還不是罪犯,只是懷疑其有犯罪的可能,稱其為疑犯或者嫌疑人,當證據確鑿不管他(她)承不承認,事實上在當時沒有推翻犯罪證據的任何充分理由,都視為事實犯罪,法院就可以根據其所犯罪行進行量刑定罪,

  • 6 # 竟惹寂寥3666

    我也認為一些法冶節目或新聞報到中,很多場合使用犯罪嫌疑人一詞不妥。比如在描述案發經過時,完全可以使用罪犯一詞,總是使用嫌疑人的說法,失於嚴謹。

    如:犯罪嫌疑人用刀子刺死了某某。完全可以說成罪犯用刀子刺死了某,因為就算沒有抓到人,或抓到後還沒有宣判,用刀子刺死人的傢伙也肯定是罪犯。

  • 7 # 重慶市界石派出所

    認定一個人有沒有罪,是法院的事情,公安機關只負責案件偵查和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法院沒有宣判之前他只能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

  • 8 # 重慶市東泉派出所

    認定一個人有沒有罪,是需要經過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只負責案件偵查和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法院沒有宣判之前他只能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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