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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朱達志

    有人可能會說,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其實不然。“法不容情”之“情”,是指枉法私情;它的意思是,官員在執法及司法過程中絕不能徇私枉法。而“法律不外乎人情”所針對的,則是人之常情,或者說人類的普遍情感。

    法是基於人性的需求而產生的規則體系。人們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為了扶持人性而執法,為了修復人性而司法,為了發展人性而護法,因此法律必須順應人的正當情感與訴求。這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句法諺的本質含義。

    舉個例子。兩年前,“河南大學生家門口掏鳥窩獲刑10年半”一事,在我看來就是一個超乎人類社會普遍情感,違反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正義觀與價值共識的案件。對這樣的事情,不能機械地套用法律,而應該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做出合乎人情的判決。

    首先,閆嘯天等人所犯之事,法律條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有明文規定,應該判刑。畢竟在中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度裡,法律是剛性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受到很大限制。這就是“法不容情”。

    但是,閆嘯天等人掏鳥去賣是事實,但控方並不能證明他們是“明知故犯”,而且也沒有主觀惡意,因此對他們的行為進行具體裁量時,就應該本著“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下限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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