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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浪子31038

    軍隊文職屬於聘用制,一般簽署3-5年的勞動合同,關於軍隊文職人員 職務任免《軍隊文職人員條例》第六章-第三十一條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三十條 文職人員崗位確定和調整、辭職、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按照軍隊規定的程式辦理。

    文職人員職務的任免許可權:

    (一)部級副職崗位,專業技術一級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審批;

    (二)局級正職至處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四級至專業技術七級崗位,由戰區級單位審批;

    (三)處級副職和科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由軍級單位審批;

    (四)科級副職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由師、旅級單位審批。

    第三十一條 文職人員任職應當在規定的崗位編制標準內進行,並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第三十二條 文職人員調整任職、辭職辭退、終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開除處分的,原職務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文職人員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在本專業領域跨用人單位交流使用。

    並且,軍隊文職人員暫時沒有要求有一定的服務期,也就是說是文職人員入職後有權利提出離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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