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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知足平安13

    認定索賄的四個條件:

    一、索賄的本質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謀取私利,索賄行為本身恰恰反映了這一特點,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即使不為他人謀取利益,也是為本人謀取私利,因而成立受賄罪。何況主動向對方索取財物的行為與非法收受財物相比,情節更加惡劣,政治影響更壞,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對索賄的行為人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且還要從重處罰,體現了立法上對這種行為從嚴處罰的精神。

    二、索取包括勒索行為,因此即使索賄人主觀上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只要是憑藉職務上的便利,勒索他人財物,也沒有超出受賄罪的範圍,仍成立受賄罪,而不屬於敲詐勒索的問題。

    三、從索賄者一方來看,現實中也存在著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而沒有以不為他人謀取利益相威脅、當對方交付財物後索賄者不滿足其謀利要求的情況,這時索取財物就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

    四、即使把為他人謀取利益排除在索賄的構成要件之外,也不只成立一種純粹的非法佔有關係和表明一種簡單的非法佔有性質,因為這種非法佔有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即侵犯了受賄罪的犯罪客體。所以,索賄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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