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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74493451212

    謝邀。只談方法不談合理性。車險理賠實務中,車內物品損失及隨身攜帶物品損失需在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項下)說明。例:某年月日,A駕駛車牌號為X的小型客車……(事故地點及經過)與B駕駛的車牌號為Y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A隨車(身)攜帶的手機損壞的交通事故。所以,題主在交警隊處理事故過程中只需提示交警在認定書中明確寫明該項損失,舉證問題解決。(如果認定書已出具未說明,可請求交警在認定書中手工補充修改,修改部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題外話1:交通事故中凡是遇到“誰也說不清”的問題,果斷要處理交通事故的權威部門(交警)來說。題外話2:隨車(身)攜帶物品損壞應及時發現及時告知,最好是在交警、保險公司查勘現場過程中提出。如果事故發生後過了一個月才對該項損失提出索賠,且不說責任方車主及保險公司的想法,就是交警也會皺眉。此外,交通事故隨車攜帶物品索賠過程中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受損財產價值,購買發票是首選。所以,題主如果能找到受損手機的購買發票,並在索賠時提供給保險公司,計算問題也解決。題外話3:建議眾知乎er養成索要及保留購貨發票的習慣(特別是貴重物品),小小發票佔不了什麼地方,但它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的。以上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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