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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1.決議一: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2.決議二: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后,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后。

    3.決議三: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定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定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4.決議四: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5.決議五: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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