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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939111012995

    個人觀點,道路交通安全法當中不是每一個概念都有具體的一個標準。法律規定的急彎、陡坡,我認為法律僅僅是提醒駕駛人注意在操作時要特別注意彎道、坡道要減速而已。這裡應該是泛指坡度大,彎道急的路段。就像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同車道行駛的後車要與前車保持安全行車間距一樣,這裡的“安全行車間距”也是一個動態的和泛指足夠的距離。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高速公路某一速度應保持多少米有規定,但在實際操作時意義也不大,因為你不可能隨時盯著速度儀表盤,更不能準確知道和前車的距離。因此,這裡的什麼50.100米駕駛時的意義是供你參考時有個大致判斷,要與前車拉開距離。然後,現在有監控和行車記錄儀時在事故責任認定時也有一定意義。

    如果非得找個標準,也還是有,並且比較準確。那就是《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二部分:道路交通標誌4.3中“急彎路標誌”有規定,主要在設計速度低於60KM的道路上當平曲線和停車視距值低於某個標準(有個表)時應設急彎路標誌。同樣在4.6中陡坡標誌設定時也要根據不同設計速度、海拔高度對坡度值是不一樣的。如:設計速度120KM/H時,縱坡3%就算陡坡。而20kM/H時,7%才為陡坡。但是,個人認為這隻適用於標誌設定認定,不宜作為駕駛人操作時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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