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收的基本程式是:
(1)賣方(委託人)出具匯票,向出口地銀行提出託收申請,填具託收指示書,附具或不附具裝運單據。根據國際商會《託收統一規則》的規定,送交託收的一切單據(包括匯票和裝運單據),必須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確的託收指示書。該規則還特別規定託收指示書應載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詳細地址;如果出具的是遠期匯票,則須載明是承兌交單還是付款交單,否則銀行按付款交單處理;託收指示書對匯票遭到拒付時是否需要做出拒絕證書(或採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續)應給予特別指示,否則銀行無義務做出拒絕證書;如委託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付時作為需要時的代理,則在託收指示書中應明確而充分地指明此項代理的許可權,否則銀行對需要時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2)出口地銀行(託收行)接受申請後,委託它在進口地的往來銀行(代收行)代為辦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買方(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兌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後通知託收行,託收行即向賣方付款。如果付款人拒付,則代收行通知託收行,再由託收行通知賣方。
託收的基本程式是:
(1)賣方(委託人)出具匯票,向出口地銀行提出託收申請,填具託收指示書,附具或不附具裝運單據。根據國際商會《託收統一規則》的規定,送交託收的一切單據(包括匯票和裝運單據),必須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確的託收指示書。該規則還特別規定託收指示書應載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詳細地址;如果出具的是遠期匯票,則須載明是承兌交單還是付款交單,否則銀行按付款交單處理;託收指示書對匯票遭到拒付時是否需要做出拒絕證書(或採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續)應給予特別指示,否則銀行無義務做出拒絕證書;如委託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付時作為需要時的代理,則在託收指示書中應明確而充分地指明此項代理的許可權,否則銀行對需要時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2)出口地銀行(託收行)接受申請後,委託它在進口地的往來銀行(代收行)代為辦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買方(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兌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後通知託收行,託收行即向賣方付款。如果付款人拒付,則代收行通知託收行,再由託收行通知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