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共四款,內容分別是:
第一款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第三款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四款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法理論把不起訴分為三種情形,包括: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存疑不起訴)。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屬於證據不足不起訴(存疑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共四款,內容分別是:
第一款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第三款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四款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法理論把不起訴分為三種情形,包括: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存疑不起訴)。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屬於證據不足不起訴(存疑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