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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晨晨您好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為:(1)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無過錯,但因客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4)經濟性裁員;(5)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綜上所述,符合第5項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 2 # 長金老者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不想續簽合同,應付補償金。勞動者自己不想續簽,當然用人單位不用補償。還有就是勞動合同終止期與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一致時,用人單位不續簽也不必付補償金,所以不能理解為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就一定要支付補償金。僅供參考。

  • 3 # 勞動法微匠

    很高興為您解答,勞動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需要分兩種情況:1、到期後公司在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2、到期後公司不願意續簽了,或者公司給出的勞動條件降低導致勞動者不續簽了,有經濟補償金。以下為本人解答的法律條文依據。

    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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