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職業紀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違紀違法行為:
(一)散佈有損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
(二)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三)洩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五)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
(七)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檢查、搜查人身、物品、場所;
(八)敲詐勒索,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九)違法實施處罰、採取強制措施、辦理證照或者收取費用;
(十)翫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一)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二)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三)其他違紀違法的行為。
同時,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行政處分與刑事責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職業紀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違紀違法行為:
(一)散佈有損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
(二)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三)洩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五)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
(七)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檢查、搜查人身、物品、場所;
(八)敲詐勒索,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九)違法實施處罰、採取強制措施、辦理證照或者收取費用;
(十)翫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一)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二)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三)其他違紀違法的行為。
同時,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行政處分與刑事責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