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獻人體器官和捐獻遺體,都是十分高尚的行為。但嚴格說來,人體器官捐獻和遺體捐獻有所不同。人體器官捐獻,是指捐獻人逝世後,將其功能良好的器官(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接受人,以延續其生命;遺體捐獻是指捐獻人逝世後,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主要用於醫學教學科研等。由於上述不同,本題就存在以下情形: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摘取器官完畢的屍體,應當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除用於移植的器官以外,應當恢復屍體原貌。”摘取了有關器官的遺體,仍交由親屬處理。
如果捐獻人生前簽署了捐獻遺體的相關檔案並同時捐獻遺體,則捐獻的遺體將由有接收資質的單位(遺體接收站)接收,並按捐獻意願,將遺體用於醫學教育、科研用途。一般來說,遺體捐獻並使用後,不再交由家屬處理,而是由接收使用單位妥善處理。此中較少出現的特殊情形是,逝者家屬希望將使用後的遺體接回,自行處理(火化安葬)。
綜上,簡單地說,遺體捐獻後,一般由接收單位使用並妥善處理;僅捐獻器官的,遺體仍由親屬處理。
捐獻人體器官和捐獻遺體,都是十分高尚的行為。但嚴格說來,人體器官捐獻和遺體捐獻有所不同。人體器官捐獻,是指捐獻人逝世後,將其功能良好的器官(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接受人,以延續其生命;遺體捐獻是指捐獻人逝世後,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主要用於醫學教學科研等。由於上述不同,本題就存在以下情形: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摘取器官完畢的屍體,應當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除用於移植的器官以外,應當恢復屍體原貌。”摘取了有關器官的遺體,仍交由親屬處理。
如果捐獻人生前簽署了捐獻遺體的相關檔案並同時捐獻遺體,則捐獻的遺體將由有接收資質的單位(遺體接收站)接收,並按捐獻意願,將遺體用於醫學教育、科研用途。一般來說,遺體捐獻並使用後,不再交由家屬處理,而是由接收使用單位妥善處理。此中較少出現的特殊情形是,逝者家屬希望將使用後的遺體接回,自行處理(火化安葬)。
綜上,簡單地說,遺體捐獻後,一般由接收單位使用並妥善處理;僅捐獻器官的,遺體仍由親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