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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74312027290

      教師法的內容主要有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資格和任用、培養和培訓、考核、待遇獎勵及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一、權利和義務。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有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義務。

      二、資格和任用。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

      三、培養和培訓。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四、考核。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五、獎勵待遇。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六、法律責任。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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