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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樣的事情,法律解釋上還真沒有聽聞。

    從法理上說,繼承行為事實必須由兩個民事主體共同完成。遺囑依法成就,那只是處於效力待定狀態。立遺囑人死亡時,遺囑才依法發生法律效力。據此,在遺囑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時,被遺囑指定繼承的民事主體自然消亡了,遺囑發生法律效力時指定的繼承就無法進行,此時的遺囑就會因為無法執行而呈現出無效狀態。

    換句話說,遺囑沒有生效,遺囑指向的財產的所有權沒有依法發生轉移,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在死亡前對遺囑指向的財產不享有任何權利,遺囑繼承人就不可能對遺囑指向的財產派生出任何權利,據此,在遺囑繼承人死亡後,當遺囑因為遺囑人死亡而發生法律效力時,因為沒有繼承人繼承而致使遺囑指向的財產權利處於真空狀態,而法律是不允許財產權利處於真空狀態的,為了防止財產權利發生真空狀態,法律就會啟動法定繼承程式來保證財產的正常流轉。這一點應該是立法者對於遺囑繼承之財產權利出現真空狀態的一種補救措施,以防止財產流轉發生混亂。

    綜上所述,當遺囑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時,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應當導致遺囑在發生法律效力時因為無人繼承而處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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