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以研究公權力、公權力配置、公法關係和公法責任為主要內容。公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內部或公權力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規範。廣義的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之間,以及調節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如果從各部門的調整來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由古羅馬法學家提出的。按照烏爾比安的解釋,公法是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認為,公法調整國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體應當是國家,與另一方主體一般是不平等的隸屬或服從關係,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強制性規範為主。而私法則是強調私人利益關係的法律規範,多以任意性規範居多,弘揚私法自治,以自治為其最高原則和精髓所在。公法與私法在調整範圍,調整機制與其所維護的利益上存在本質區別。公法與私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強令服從,注重權力運作;而私法關注意思自治,平等等價,注重權利的形式和保護。公法和私法的區分,正如德國學者基爾克所言:“公法和私法的區別,是今日整個法律秩序的基礎”。
公法以研究公權力、公權力配置、公法關係和公法責任為主要內容。公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內部或公權力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規範。廣義的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之間,以及調節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如果從各部門的調整來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由古羅馬法學家提出的。按照烏爾比安的解釋,公法是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認為,公法調整國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體應當是國家,與另一方主體一般是不平等的隸屬或服從關係,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強制性規範為主。而私法則是強調私人利益關係的法律規範,多以任意性規範居多,弘揚私法自治,以自治為其最高原則和精髓所在。公法與私法在調整範圍,調整機制與其所維護的利益上存在本質區別。公法與私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強令服從,注重權力運作;而私法關注意思自治,平等等價,注重權利的形式和保護。公法和私法的區分,正如德國學者基爾克所言:“公法和私法的區別,是今日整個法律秩序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