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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太陽雨55629

    現實生活中,確實有職工因為錯判被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他們被宣告無罪被釋放後,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及違法羈押期間的工資損失的補發問題,有什麼法律規定?

    一 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法》第25條的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二 依據《勞動法實施意見》(1995年)第28條,勞動者在被刑事拘留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時停止勞動合同得履行。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過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定,獲得國家賠償,不能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

    三 錯判刑罰後被宣告無罪的勞動者能要求恢復勞動合同嗎?

    依據《關於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後,是否應恢復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等有關問題的覆函》的規定,企業職工被錯判刑罰後無罪釋放的,用人單位應該恢復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此期間的工資不應該由用人單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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