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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示報告制度1、我局實行黨組領導下的層層負責制,科員及其他辦事人員對主任(處長)負責,主任(處長)對分管局長負責,分管局長對主持工作局長負責。2、處(室)及其工作人員遇到局機關未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分別向處(室)負責人和局領導請示彙報。3、凡上級主管部門佈置的工作,必須及時向局領導彙報,然後,根據領導指示精神,組織落實。4、下級部門、平行機關或外地有關部門、單位,透過電話、書面材料或直接到局機關口頭彙報請求指示、批准以及詢問的問題,也應向局領導請示彙報。5、對工作人員請示報告的問題,處(室)負責人在許可權範圍內不能答覆和自理的問題,應及時向分管領導請示報告,按照領導批示的意見,急辦事項和特殊情況,也可直接向局主要領導請示報告,但辦理完畢後應向局領導和處(室)負責人反饋有關辦理的情況。6、對請示報告問題應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局領導研究確定的意見進行答覆。答覆要明確,不能含糊其詞。對請示報告的問題及時答覆的應及時作出答覆;一時難以答覆的應先初步解釋,然後再按時作出答覆。7、對事前不請示、事後不彙報,致使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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