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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想哭的小強

    關於明星代言問題,其實《廣告法》已經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第六十二條: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然而,即使代言人要承擔責任,除了本身的廣告費要退出,最多也就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

    其實對一個財大氣粗的人來說,或許並不算什麼。

    只是對形象的影響或許就有那麼一點點了。

    不過話說回來了,投資本身就是有風險的事。咱們要提高自己的判斷力,從不被代言人影響開始。

  • 2 # 知行合一56081732

    你信嗎?我不信

    之前都說P2P是金融創新,小微企業和個人小額信貸的福星,媒體、電臺、電視等等廣告宣傳鋪天蓋地,現在是投資者都變成非法集資參與人了,清退也是遙遙無期,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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