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條款”(Miscellaneous Provisions)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字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因為法律一經制定出來,因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對的滯後性,況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觀認識能力等方面的侷限,也無法準確預知法律所要規範的所有可能與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透過這些兜底性條款,來儘量減少人類主觀認識能力不足所帶來的法律缺陷,以及為了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使執法者可以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適應社會情勢的客觀需要,將一些新情況等透過這個兜底性條款來予以適用解決,而無需修改法律。
與之相對的是列舉式立法技術,就是指把具體的情況一一列舉出來。列舉式立法使得法律規範趨於明晰,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明確的指引作用。法律規範具有穩定性,絕不能朝令夕改,否則,國民缺乏法的安全性。但是,這樣使得作為社會關係的調整器的法律無法應對日益變化的社會變遷,於是,法律條文中出現了兜底性條款,以彌補列舉式立法模式之不足。
兜底條款”(Miscellaneous Provisions)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字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因為法律一經制定出來,因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對的滯後性,況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觀認識能力等方面的侷限,也無法準確預知法律所要規範的所有可能與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透過這些兜底性條款,來儘量減少人類主觀認識能力不足所帶來的法律缺陷,以及為了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使執法者可以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適應社會情勢的客觀需要,將一些新情況等透過這個兜底性條款來予以適用解決,而無需修改法律。
與之相對的是列舉式立法技術,就是指把具體的情況一一列舉出來。列舉式立法使得法律規範趨於明晰,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明確的指引作用。法律規範具有穩定性,絕不能朝令夕改,否則,國民缺乏法的安全性。但是,這樣使得作為社會關係的調整器的法律無法應對日益變化的社會變遷,於是,法律條文中出現了兜底性條款,以彌補列舉式立法模式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