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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928449235116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迴避制度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和離職迴避四種情況。

    任職迴避是指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地域迴避是指公務員不得在自己成長地擔任一定級別的領導職務。包括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但自治縣縣長應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公務迴避是指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涉及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

    離職迴避是指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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