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車險返點與不返點與理賠無關,該怎麼理賠還是怎麼理賠。
②車險返點屬於違法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①車險返點與不返點與理賠無關,該怎麼理賠還是怎麼理賠。
②車險返點屬於違法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