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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早教小課堂1

    不能補,只能當時開。

    1.發票開具是指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開具發票,基於證明商品和資金所有權轉移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需要和進行稅收管理的需要,發票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同時,開具發票的範圍與發票使用的範圍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發生非經營性業務時不得開具發票,單位內部各部門間發生業務往來結算款項時亦不得開具發票,可使用內部結算憑證。

    2.“都開”的原則:單位和個人凡是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收款方均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開具發票。(如廢舊物資收購、農副產品收購等)

    3.“都要”的原則:就是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問收款方取得發票。同時對取得發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規定: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4.開具發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購物憑證或正式的發票,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違反了這一法定的義務,經營者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消費者因此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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