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內瓦公約,如果該核電站被用於軍事用途,可以攻擊,反之,不能攻擊
第五十六條對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和裝置的保護
一、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或裝置,如堤壩和核發電站,即使這類物體是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物件,如果這種攻擊可能引起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嚴重的損失。其他在這類工程或裝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物件,如果這種攻擊可能引起該工程或裝置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嚴重的損失。
二、在下列情形下,應停止第一款所規定的免受攻擊的特別保護:
(一)對於堤壩,如果該堤壩是用於其通常作用以外的目的和用以使軍事行動得到經常、重要和直接支援的,而且如果這種攻擊是終止這種支援的唯一可能的方法;
(二)對於核發電站,如果該核發電站是供應電力使軍事行動得到經常、重要和直接支援的,而且如果這種攻擊是終止這種支援的唯一可能的方法;
(三)對於在這類工程或裝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其他軍事目標,如果該軍事目標是用以使軍事行動得到經常、重要和直接支援的,而且如果這種攻擊是終止這種支援的唯一可能的方法。
根據日內瓦公約,如果該核電站被用於軍事用途,可以攻擊,反之,不能攻擊
第五十六條對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和裝置的保護
一、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或裝置,如堤壩和核發電站,即使這類物體是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物件,如果這種攻擊可能引起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嚴重的損失。其他在這類工程或裝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物件,如果這種攻擊可能引起該工程或裝置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嚴重的損失。
二、在下列情形下,應停止第一款所規定的免受攻擊的特別保護:
(一)對於堤壩,如果該堤壩是用於其通常作用以外的目的和用以使軍事行動得到經常、重要和直接支援的,而且如果這種攻擊是終止這種支援的唯一可能的方法;
(二)對於核發電站,如果該核發電站是供應電力使軍事行動得到經常、重要和直接支援的,而且如果這種攻擊是終止這種支援的唯一可能的方法;
(三)對於在這類工程或裝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其他軍事目標,如果該軍事目標是用以使軍事行動得到經常、重要和直接支援的,而且如果這種攻擊是終止這種支援的唯一可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