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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88346970835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屍體時,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讓其在解剖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的進行,但是應當在解剖通知書上記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記明筆錄。《公安機關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九條 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或者開棺檢驗,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或者開棺檢驗,但是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程式規定》第二百條 對於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儲存必要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處理。

    綜上,除特定情況外(死者身份不明,無法通知),解剖屍體必須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但死者家屬拒不到場的,不影響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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