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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愛華追問教育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教委印發《推進中小學教師“區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

    全面推行競聘上崗制度,鼓勵各區積極探索建立校內競聘、學區(教育集團)內競聘、跨學區(教育集團)競聘等多種形式競爭上崗和組織統籌調劑相結合的教師資源配置模式,建立競爭擇優、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

    對沒有競聘上崗且不服從組織統籌調劑的,原工作學校給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崗期,待崗期待遇不低於本市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待崗期滿仍不服從組織調劑未上崗的人員,單位可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2020年4月7日,江西省教育廳印發《關於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縣管校聘”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對校內競聘、跨片區(跨校)競聘後仍未上崗的教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進行統籌調劑安排工作崗位或安排待崗培訓。待崗培訓期不超過12個月,待崗培訓期內只發放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

    教師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到新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學校可按有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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