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進一步規定,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包括:(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和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等相關材料;(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檔案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相關材料;(3)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4)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批准檔案和其他相關材料;(5)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資產授權經營批准檔案和其他相關材料,依法應當納稅的,應提交完稅憑證。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稽核過程中應注意的要點包括: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簽訂出讓合同,是否已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以劃撥、作價入股、出租、授權經營等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經有權部門批准或者授權等。因此,在不動產登記受理過程中,對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出讓合同及繳款證明、劃撥決定書和租賃合同等材料是申請人提交的必備的權源材料。對於那些間接證明申請人已實際取得土地權利的材料,登記機構沒有審查和判定的職責,申請人是否已實質取得土地權利應當透過行政確權或司法訴訟方式解決。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進一步規定,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包括:(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和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等相關材料;(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檔案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相關材料;(3)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4)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批准檔案和其他相關材料;(5)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資產授權經營批准檔案和其他相關材料,依法應當納稅的,應提交完稅憑證。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稽核過程中應注意的要點包括: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簽訂出讓合同,是否已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以劃撥、作價入股、出租、授權經營等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經有權部門批准或者授權等。因此,在不動產登記受理過程中,對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出讓合同及繳款證明、劃撥決定書和租賃合同等材料是申請人提交的必備的權源材料。對於那些間接證明申請人已實際取得土地權利的材料,登記機構沒有審查和判定的職責,申請人是否已實質取得土地權利應當透過行政確權或司法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