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共享單車為公共屬性,私佔行為會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營商的經營管理都帶來不利影響,如果加裝私鎖或者將原來私鎖減掉,都會因尋釁滋事罪被拘留。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認為,破壞、譭棄、盜竊共享單車違法無疑,而單車另行加鎖是否違法則還存爭議。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認為,使用者以單純使用為目的上鎖行為在性質上難以被認定為盜竊,從財物數額上亦不太可能被定性為侵佔罪,但根據租賃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在使用者一直保持使用單車的情況下,運營商可以不退還其相應的押金。
同時上鎖的行為也導致其他使用者無法使用該單車,侵犯了經營商的財產權益,因此在經營商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使用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犯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共享單車為公共屬性,私佔行為會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營商的經營管理都帶來不利影響,如果加裝私鎖或者將原來私鎖減掉,都會因尋釁滋事罪被拘留。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認為,破壞、譭棄、盜竊共享單車違法無疑,而單車另行加鎖是否違法則還存爭議。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認為,使用者以單純使用為目的上鎖行為在性質上難以被認定為盜竊,從財物數額上亦不太可能被定性為侵佔罪,但根據租賃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在使用者一直保持使用單車的情況下,運營商可以不退還其相應的押金。
同時上鎖的行為也導致其他使用者無法使用該單車,侵犯了經營商的財產權益,因此在經營商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使用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