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逾期應支付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華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資金困難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應承擔支付義務。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作為發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項時,發包人在核實情況後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項。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濫用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6、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嚴重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限制其申請新的投資專案。
7、建立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受理相關投訴。被投訴人屬於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管理辦法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逾期應支付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華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資金困難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應承擔支付義務。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作為發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項時,發包人在核實情況後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項。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濫用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6、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嚴重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限制其申請新的投資專案。
7、建立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受理相關投訴。被投訴人屬於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