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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這裡有兩個結論先提示一下:

    小產權房,是辦不了房產證的。小產權房,房產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這兩個結論並不自相矛盾,簡單解釋一下:

    小產權房的房產證出具機構(不管是開發商、還是鄉政府等),本身不具備出具房產證的合法資格。所以,能不能登記為雙方名字,主要看出具機構的“臉色”——反正不受法律保護

    至於未來小產權房如何走,目前不敢有什麼判斷,但是至少有一條結論:不改變其“非法”屬性,不能轉正——這在今年兩會之前再次三令五申。

    所以說,題主提到的問題,有兩種處理方式:

  • 2 # 小玉兒說法

    夫妻離婚後,辦房產證也可以寫雙方的名字。

    首先,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最後,如果離婚對於婚內房產的處置,最好在離婚時約定清楚,房子歸一方,拿到房子的一方給另一方經濟補償,以免日後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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