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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321354125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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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7364316064609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 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人賬的土地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 折舊扣除。《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 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人賬的土地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 折舊扣除。
已提滿折舊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後也是不需要計提折舊的,評估增值一般是不調整原固定資產原值的。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會計及稅法均明確規定‚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提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