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運動的發明者是詹姆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 )博士。詹姆斯·奈史密斯博士(1861-1939),加拿大安大略省人,後加入美國籍 。是籃球運動的發明者,被譽為“籃球之父”。1891年,奈史密斯在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任教。這所學校體育系主任為貫徹冬季體育課教學大綱委託奈史密斯尋找一種有趣易學且可以打發學生無聊的冬季室內體育課的遊戲。奈史密斯從一些加拿大兒童用球投入桃子筐的遊戲中受到啟發,奈史密斯的籃球遊戲在11月構思完成,最早的規則不能運球,只允許球在球場內傳遞,之後他又編寫了13條籃球規則,其中有12條仍然延用至今。起初,奈史密斯將兩隻桃籃分別釘在鍵身房內看臺的欄杆上,桃籃上沿距離地面3.米,用足球作為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掛網,人們稱這種遊戲為“奈史密斯球”或“筐球”,後來經過他與同事們反覆商量才定名為“籃球”。由他建立的籃球專案竟然在二百多個國家流傳著,而且至今。
籃球運動的發明者是詹姆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 )博士。詹姆斯·奈史密斯博士(1861-1939),加拿大安大略省人,後加入美國籍 。是籃球運動的發明者,被譽為“籃球之父”。1891年,奈史密斯在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任教。這所學校體育系主任為貫徹冬季體育課教學大綱委託奈史密斯尋找一種有趣易學且可以打發學生無聊的冬季室內體育課的遊戲。奈史密斯從一些加拿大兒童用球投入桃子筐的遊戲中受到啟發,奈史密斯的籃球遊戲在11月構思完成,最早的規則不能運球,只允許球在球場內傳遞,之後他又編寫了13條籃球規則,其中有12條仍然延用至今。起初,奈史密斯將兩隻桃籃分別釘在鍵身房內看臺的欄杆上,桃籃上沿距離地面3.米,用足球作為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掛網,人們稱這種遊戲為“奈史密斯球”或“筐球”,後來經過他與同事們反覆商量才定名為“籃球”。由他建立的籃球專案竟然在二百多個國家流傳著,而且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