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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面朝大海春風化雨

    國際公約的規定。1907年海牙第3公約,即《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第 1條規定:“締約各國承認,除非有預先而明確無誤的警告,彼此間不應開始敵對行為。

    宣戰是為了保護平民。宣戰後兩國之間進入了戰爭狀態,對方和第三國知道,戰爭要打了,讓對方或第三國事先要有所準備,有必要的時候將戰爭中可能要受到傷害的弱視群體,比如婦女兒童老弱那麼等一系列一些不適合參戰的平民,及早撤出戰爭,撤出戰爭區域,以避免戰爭所帶來的危害。

    宣戰之後的法律效果非常突出,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第一,宣戰往往要斷交。第二個就是沒收對方在本國的公私財產,廢除原有的和他宣戰的對手有關的條約、協定,限制對手就是對方敵對國的僑民在本國的活動。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之後,特別是太平洋戰爭爆發以後,美國就將日本在美國的僑民進行限制,甚至拘押起來。但本國僑民也要被敵國拘禁,本國物資也要被敵國沒收。

    宣戰之後,第三國會根據中立原則,禁止向雙方出口武器和軍用物資,抑制戰爭規模。所以很多情況下,為了這個原因,根本不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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