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試著回答一下,因為題主的問題並不是一個標準意義的種類劃分。
第一,所謂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一般指的是中國憲法和立法法所確立的全華人大和其常委會的工作分工。全華人大制定民事、刑事、行政等基本法律,如合同法、刑法、物權法、行政訴訟法等,這些法律對於整個法律關係其基礎性的規範作用,主要是確定基本原則和法律精神,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其修改,但不能違反其基本原則;全華人大常委會制定普通法律,也就是在那些基本法律之下的一些特殊法,如合夥企業法、保險法、律師法等。
之所以這樣劃分,是因為全華人大1年只開會1次,而人大常委會一般1年開會6次,繁重的立法工作,只有這樣劃分,才有可能比較好的完成。但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劃分並不是非常嚴謹的劃分,常常也有一些爭議,比如說《侵權責任法》也應理解為基本民事法律,卻是由常委會制定。
第二,關於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效力問題。原則上,兩者效力相同,都屬於國家的正式法律。具體適用時,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新法優先於舊法,特殊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處理。特別要說明的是,並不因為是全華人大制定的,合同法、刑法就比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合夥企業法、律師法效力高。效力都是法律層面的,是效力相同的。
我試著回答一下,因為題主的問題並不是一個標準意義的種類劃分。
第一,所謂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一般指的是中國憲法和立法法所確立的全華人大和其常委會的工作分工。全華人大制定民事、刑事、行政等基本法律,如合同法、刑法、物權法、行政訴訟法等,這些法律對於整個法律關係其基礎性的規範作用,主要是確定基本原則和法律精神,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其修改,但不能違反其基本原則;全華人大常委會制定普通法律,也就是在那些基本法律之下的一些特殊法,如合夥企業法、保險法、律師法等。
之所以這樣劃分,是因為全華人大1年只開會1次,而人大常委會一般1年開會6次,繁重的立法工作,只有這樣劃分,才有可能比較好的完成。但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劃分並不是非常嚴謹的劃分,常常也有一些爭議,比如說《侵權責任法》也應理解為基本民事法律,卻是由常委會制定。
第二,關於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效力問題。原則上,兩者效力相同,都屬於國家的正式法律。具體適用時,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新法優先於舊法,特殊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處理。特別要說明的是,並不因為是全華人大制定的,合同法、刑法就比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合夥企業法、律師法效力高。效力都是法律層面的,是效力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