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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13時許,黃梅縣黃梅鎮二環路“怪招”酒店附近,一名男子(疑似精神病人)手持鐵棍,先後將3名女性打傷。 接到報警後,黃梅縣公安局民警迅速趕至現場進行處置,3名傷者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其中,傷者雷某某(女,黃梅鎮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另2名傷者曹某某(女,黃梅鎮人)、高某某(女,苦竹鄉人)仍在救治中。 目前,該男子已被黃梅警方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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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鼯鼠之飛

    還有就是神經病殺人,不用負刑事責任。我覺得這種做法是不對的,至少把做壞事的神經病關起來,不算是關監獄,只算是看守。監護人要讓他跑出去做壞事的話,就是監護人的責任。如果沒有監護人的話,讓國家給關起來。

  • 2 # 詩人學我太瘋癲

    首先,要看病人衝動的時候是否處於發病期,如果是的話則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會強制醫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患者會一直住院,直到法院解除強制醫療。其次,如果大病期間患者處於緩解期,那麼患者有部分行為能力或完全行為能力,會正常判決或從輕判決,被害者依然可以向監護人申請民事賠償。作為監護人不能以“管不了”等理由來拒絕承擔監護責任,這是法律給予的責任,必須進行承擔!

  • 3 # 使用者老更

    這個事件發生在離我老家十多公里的地方(因我仍在廣東)。對於精神病患者來說,他們始終是些可憐之人,可能是因為個人或家庭或社會各方面的因素造成的病因。由於此病的危害性,我認為應該以組織和家庭共同形成一個責任體,以免危害社會人群。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是無辜和悲哀的。

  • 4 # 浪人天空422

    若罪犯的監護人沒有能力賠償,那就必須由政府來兜底,因為精神病的監管和救治工作,政府也是有責任和義務,出了事也難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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