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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周景雲

    第一看時間:

    按照正常的民間借貸交易習慣,出借人把錢借給了借款人,借款人把借條打給出借人,或者是借款人取得了出借人做出交付借款本金時間的明確承諾後先行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條,如果借款人打了借條給出借人,但是出借人沒有把借款本金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長期既未要求出借人交付借款本金,又未向出借人索回借條,在合理上有明顯瑕疵,如果時間很近,則相對較為合理。

    第二看金額:

    按照正常的民間借貸交易習慣,借款金額為幾千元或者小几萬元,借款人在這種情況下會相對較為被動,因為小額借款,出借人直接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借款人,這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合情合理;但是如果是大幾萬,甚至十萬以上,借款人可要求出借人提供轉賬憑證或者收條,金額較大的情況下,一般僅出具收條,而無法出具轉賬憑證,法院都是仔細審查,要求出借人說明資金來源及交付細節。

    第三看證據:

    要求出借人詳細說明交付借款本金的細節,讓他編,看看是否有漏洞;如果有證人能夠證明出借人實際未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本金,可以作為輔助證據;另外,在和出借人交涉該事時進行錄音,如果能夠取證到出借人未實際交付借款本金的口供,也可作為非常有力的證據,當然,這取證需要非常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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