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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理論巨人實踐的小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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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嘟嘟職場論道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最常用的理由,但是僅僅給出調崗的理由是不夠的,還有有能夠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該項工作的依據,不能以相關領導的主觀臆斷為判斷標準,用人單位應該以崗位說明書、考核制度、該員工的考核結果等作為依據向員工出示,讓員工知道確實是不能勝任該項工作。
勞動法規定,員工不能勝任該項工作時,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而無須和員工協商。該項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很大的主動權,但是在對勞動者調崗的時候,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隨意調整,調崗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主要是透過新舊崗位的關聯性來判斷,並且應該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專業和技能相適應,比如:從原有的崗位會計調崗到公司前臺就是不合適的,員工是可以拒絕的,但如果調整到會計助理的崗位,員工是不可以拒絕的。
如果勞動者不服從調崗要求,用人單位確實能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該項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不勝任的定義在哪裡……招聘初期就應該對這個人有很清楚的認識,初試,複試不是白來的,還有三個月試用期……不勝任工作基本就是個偽命題。另外,連工作都不能勝任,還能拒絕調崗麼?基本就是走人的節奏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