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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會更明白啊

    大清律例,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清統治者取得全國政權之初,暫用《大明律》。順治二年(1645),即以“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為指導思想,著手製訂法典。三年律成,定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頒行全國。十三年復頒滿文字。康熙二十八年(1689),將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現行則例》附於律文之後。雍正元年(1723)續修,三年書成,五年釋出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為《大清律例》,通稱《大清律》。以後雖歷經修訂,但主要是增減修改附律之條例,律文則變動不大。直至宣統二年(1910)《大清現行刑律》頒行,才予廢止。《大清民律草案》在史學界被稱為《民律一草》,是清末改制的一部重要的法典草案,該草案於1906年籌備起草,1911年才告完成,因清王朝旋即滅亡,該草案實際上並未頒行。但該草案是中國的第一部民法典,它放情地移植了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同時又努力地在中國傳統民法和西方法律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使中西文明和文化在此發生了第一次大交融。儘管在許多方面遭後人批評,但積極意義是明顯的。《大清現行律》(《大清現行刑律》)於1910年(宣統二年)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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