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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INGj

    秦帝國的官員有職、爵、秩的區別,職即官職,就是官員的實際職務。職務高低以印綬為標誌。印綬分為金印紫綬、銀印青綬、銅印墨綬、銅印黃綬。綬是印紐的絲帶。丞相就是金印紫綬,御史大夫為銀印青綬,縣令(長)為銅印墨綬、縣丞為銅印黃綬。

    爵即爵位,用於獎勵有功者。這是商鞅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規定了二十級軍功爵。受爵者可以獲得田宅、僕人、乘車、免除更役等獎勵,但無封土。僅最高階的徹侯享有封地內徵收租稅的特權,稱為食邑。

    (二十級軍功爵)

    秩即俸祿工資等級,計算單位是石(dan,音“旦”)。除丞相外,最高為二千石,次為千石,八百石,以下遞減為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一百石,百石以下為斗食。

    職、爵、秩三者有一定聯絡,即有功於國家,或為君王親信,可授予高級別的職、爵、秩,但三者之間不能直接劃等號。比如受爵的不一定是官,一至四等就是軍士爵。

    而高官也不一定封爵,如李斯,雖先後擔任廷尉和丞相,卻沒有爵位。又如諸縣令(長),職務相同,均為銅印墨綬,但從俸祿上看,有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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